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全院教职工参与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工作(以下简称教科研)的积极性,加强教科研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科研工作成果系指在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工作中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出版的书籍、已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经认定的专利和发明、已取得收效的教科研推广成果等。
第三条 成果中未明确署名本院院名(含曾用名)的和本人实名的,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二章 量化考核对象及额定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的量化考核对象是全院所有定编于各教研室的专任教师(含人事代理教师,下同)和具有初级及以上管理或专业技术职称的教辅、党务、行政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如工人技师等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纳入考核。
第五条 本院所有专任教师每年度应完成的教科研工作成果经量化后的额定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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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职级 |
额定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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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教授及相当)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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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副教授及相当) |
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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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讲师及相当)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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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助教及相当) |
20分 |
非专任教师但属于考核范围的其他人员每年度应完成的教科研工作成果,按专任教师对应标准的50%考核,经量化后的额定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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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职级 |
额定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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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教授及相当) |
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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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副教授及相当) |
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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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讲师及相当)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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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助教及相当) |
10分 |
第三章 量化计算方法
第六条 教科研工作成果的量化按年分类计算汇总,个人总得分为:
个人总得分=论文分+书籍分+课题分+其他分
对于以非第一负责人身份参与的多人合作所取得的成果,分值由成果负责人分配。原则上第一负责人得分不低于总分的35%,其他合作人员得分应根据个人贡献,按撰写字数计分或按贡献度的排序计分。
第七条 部门得分按个人总得分合计,经剔除非考核对象后计算部门人均平均得分:
部门得分=个人得分之和/应考核总人数
第八条 论文分的量化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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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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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权威期刊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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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权威期刊及国际一般期刊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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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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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核心期刊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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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开发行期刊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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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学报 |
15 |
被著名索引、人大复印等的论文按原论文级别的高一级别分计分。
第九条 书籍分的量化以第一版、20万字/册为基准计算,再版按第一版的3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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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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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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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著、编著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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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工具书、教学参考书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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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规划教材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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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通用教材、省部委级规划教材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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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委通用教材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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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教材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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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教材 |
100 |
第十条 课题分的量化,采取批准立项20%、中期检查合格30%、结题50%分项计分,每项课题总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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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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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课题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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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级课题、省级重点课题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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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课题、市级重点课题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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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课题、院级重点课题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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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课题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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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重大课题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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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一般课题 |
300 |
第十一条 艺术作品的计算方法:
艺术插图按发表期刊对应等级分计算,艺术作品参赛按参赛组织类别计算,文化部举办的画展计70分,教育部或中国学协60分,文化厅50分,省教育厅或省学协40,市级20分。
第十二条 根据我院现阶段实际情况,对取得专利和发明者创造、获得各级各类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推广奖等其他教科研成果,暂采用先计项,专家小组集体研究计分的方法考核。
第四章 量化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教科研成果量化的时间以所取得成果的标识性时间进行认定,即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教科研成果量化的方法以个人申报、部门审查、科研处审核、集中审批公示的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每年的1月上旬为个人上年度成果申报时间,逾期未报视同自行放弃,申报时必须同时附上成果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进行佐证(原件公示后返还)。因年底取得成果而申报时无法出具佐证材料的,允许采用网络系统证明等暂时佐证方法,并加以注明,先报后补。因其他各种原因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不予认定。
第十六条 每年的1月中旬为审查、审核、审批、公示时间,公示无异议的由科研发展处载入教科研工作档案,并以文件形式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年内调入本院的人员,当年不作考核。因工作需要调离本院的,考核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量化结果,是年度考核、职务晋升、个人和部门奖惩的重要依据。凡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定额的,按分值计发科研工作基本奖(奖励标准按教科研工作奖励办法执行)。当年未完成工作量者不能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先进科研工作者;连续两年未完成额定工作量者不得申报高一级技术职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科研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